案 例 回 顾程某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24日早上7时左右,程某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7时26分左右,行驶至L路某旅店门口路段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程某某的死亡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交警大队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死亡证明书》,证明程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驾驶两轮摩托车突然倒地送院抢救无效死
2022-10-08
案 例 回 顾吴某某是某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向经理杨某申请更换岗位被拒后愤而辞职。后因工作及生活诸多不顺,便产生将杨某杀死的念头。郑某在公司任车间运行电脑机台组长,与吴某某无怨无仇。2018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郑某在上班期间口头向备料科科长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想不到吴某某已事先躲在宿舍内准备刺杀杨某,张玲在开门时吴某某误认为郑某为杨某,被吴某某用刀误杀致死。2019年1月14日,郑某
2022-10-08
案 例 回 顾2011年12月19日,沈某某入职某音乐教育科技公司,担任研发主管。沈某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甲方为公司、乙方沈XX)约定:乙方掌握着甲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违反本保密协议,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具体标准(以乙方在公司连续服务年限为计算依据):1-2年,支付违约金2万元;3-5年,支付违约金5万元;6-10年,支付违约金10万元;10年以上,
2022-09-30
案 例 回 顾蒋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入职某银行XX分行,自入职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任B支行对公客户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任B支行见习客户经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任B支行公司客户经理,之后调整到分行战略客户部任职产品经理(战略客户部产品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公司客户经理职级相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均为G市。2019年3月26日,公司发出
2022-09-30
案 例 回 顾赵某某,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2007年12月1日,赵某某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2018年9月27日,赵某某达到55周岁,单位向赵某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赵某某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同日,单位为赵某某开具了《XX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20
2022-09-26
案 例 回 顾钱某某2015年10月5日入职某家具公司。2020年10月13日,钱某某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理由为工作强度大,对薪酬不满。公司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意见处均签有主管的名字及同意两字。2020年11月13日后,钱某某仍在公司工作,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1年2月2日,公司老板郑总发微信给钱某某:“钱XX:你和韩XX(钱某某丈夫)的工资都结清了,明年都不用过来工厂上班了,因你辞职,韩XX又要找
2022-09-26
案 例 回 顾黄某某系某公司的员工。5月26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在上班期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未获批准情况下即骑电动车离开,前往村镇父亲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黄某某负次要责任。人社局受理黄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黄某某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某某
2022-09-21
案 例 回 顾孙某某系某公司职工。2017年3月30日16时左右,孙某某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孙某某胸腹部。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02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