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请假离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案 例 回 顾
黄某某系某公司的员工。
5月26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在上班期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未获批准情况下即骑电动车离开,前往村镇父亲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黄某某负次要责任。
人社局受理黄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为,黄某某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黄某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一 审 判 决
公司上诉: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提起上诉称:
1.黄某某口头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离开单位,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2.黄某某在请假时并未说明回其父母家中,原审判决认定其在回父母家途中受伤,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改判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员 工 答 辩
员工答辩:即便请假未获批准即外出,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黄某某辩称:1.公司主张我的请假申请未得到批准,缺乏证据证实。即便请假未获批准即外出,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2.事发当天我父亲受伤的事实,人社局已经调查清楚并有照片为证。我在看望父亲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黄某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
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
1.根据公司提交的黄某某出具的保证书,可以证实黄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离开单位的事实。黄某某主张其在公司的胁迫下出具该保证书,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判一致,据此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判无异。
2.一般而言,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黄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黄某某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判认定黄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并据此撤销被诉不予工伤认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高 院 裁 决
黄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结合人社局所作的调查笔录的内容以及公司提交的由黄某某出具的《保证书》的记载,可以认定黄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离开单位的事实。
黄某某申请再审时称涉案《保证书》系其被胁迫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黄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据此,黄某某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之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黄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