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醉驶无照摩托发生意外,其家属是否应享受待遇?
案 例 回 顾
蒋某某于2016年11月入职某公司。
2016年12月19日22时59分,蒋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侧翻坠入省道排水沟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当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于是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仲裁委认为这种情况属非因工死亡,2017年3月14日,仲裁委裁决如下:
1、公司一次性支付家属丧葬补助费12522元。
2、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5044元。
3、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5044元。
公司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书。
2017年10月16日,中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家属收到上述裁定书后于2017年11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蒋某某的直系亲属,在蒋某某死亡后能否享受抚恤待遇,是否可以适用《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死者蒋某某发生事故并非上班时间也非法定节假日,且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规定明确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死者蒋某某死亡原因是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而故意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不属于《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故对于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本院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已认定仲裁机关裁决错误,家属要求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死者蒋某某的直系亲属,能否适用《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死亡抚恤待遇。
本案中,家属一审是依据《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来提出应享受相应的死亡抚恤待遇,一审法院经审查,完全依据本院的民事裁定书认定的理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而本院的该裁定书是对仲裁裁决书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审查,经审查认定该仲裁委员会依据《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救济金、抚恤金给家属的仲裁裁决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规定,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本院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已认定仲裁机关依据《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来裁决享受相应的死亡抚恤待遇是法律适用错误,故非经法定审判监督程序,本院在二审中仍应遵循该生效裁定书的认定:家属仍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条提出应享受相应的死亡抚恤待遇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应予驳回上诉。
家属不服,向XX高院申请再审。
高 院 裁 决
高院裁定:“非因工死亡”应排除“因自身违法犯罪致死的情形”。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蒋某某的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规定中的“非因工死亡”应排除“因自身违法犯罪致死的情形”。
死者蒋某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家属主张公司支付抚恤金待遇不符合《XX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